各市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辽宁省典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评估评价办法(暂行)》已经2021年2月25日省科技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地区工作实际抓好推进落实。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典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评估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推进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建立内在利益机制,引导激励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依据《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典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典型联盟”),是指各市及沈抚示范区按照《工作指引》推进建设、已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备案、依据各地区评估评价结果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且经省科技厅择优确认的典型联盟。
第三条 典型联盟评估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激励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开展试点示范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对典型联盟的评估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方向评价。联盟所属技术领域是否符合《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总体方案》中明确的34个重点产业链建设方向,以及《辽宁省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实施方案》中明确的31个重点创新链建设方向。
2.利益机制评价。联盟协议是否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利益联结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稳定的长效合作机制和开放共享发展机制等,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是否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
3.创新目标评价。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是否明确,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是否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是否能够形成生产力。
4.创新能力评价。联盟在评价周期内是否联合承担省“揭榜挂帅”科技攻关计划、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
5.人才团队引进评价。“盟主”企业或主要成员单位评价周期内是否承担省“带土移植”引育计划,是否成功引进域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6.资源集聚评价。联盟是否有银行、基金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并发挥实质作用,是否有效整合技术、金融、土地、关联企业等创新要素。
7.成果转化评价。联盟是否围绕技术创新目标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在评价周期内是否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并产业化,是否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8.研发投入评价。“盟主”企业是否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投入,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并得到显著提升,联盟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的经费投入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9.平台支撑评价。“盟主”企业是否建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或省级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或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已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在上一年度评价中是否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10.综合实力评价。“盟主”企业是否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是否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联盟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合作是否已具备较好基础,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研发团队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
第五条 对典型联盟的评估评价采取要素积分法,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其中一项的,得1分,满分为10分。
第六条 典型联盟评估评价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联盟自评。典型联盟须对照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逐项开展自评,进行必要的论述说明,并向推荐部门提交全部成员单位盖章的自评报告。
2.初审复核。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典型联盟提交的自评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省科技厅。
3.综合评价。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按归口领域提出管理评价意见,占综合评价30%比重;组织专家对联盟开展评审评价,占综合评价70%比重。
4.审议发布。省科技厅召开党组会议审议综合评估评价结果,确定典型联盟分数,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典型联盟评估评价得分,择优确定一批联盟开展试点示范,并给予“盟主”企业政策激励支持,资金支持强度依据联盟得分高低确定。
第八条 联盟试点示范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以及联盟运行等方向,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利益机制和责任机制,探索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技术创新任务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由“盟主”企业牵头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省科技厅立项备案,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1年。
第九条 鼓励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评估评价具体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给予联盟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